不过,故意毁坏他人财物具有一定的目的性、针对性。而寻衅滋事中的毁坏财物行为属于一种无事生非、无理取闹的情形。
第一,主观方面,寻衅滋事的行为人主观上是出于发泄情绪、寻求刺激、无事生非等动机而毁坏财物;故意毁坏财物行为人主观上往往出于报复或嫉妒心理。
第一,一般从是否属于“无事生非”还是“事出有因”进行判断。“无事生非”认定为寻衅滋事罪,如果“事出有因”则认定为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罪。但是“事出有因”也并不是说只要受害人有一点过错引发了双方的矛盾,行为人因此实施了故意毁坏受害人财物的行为就不构成寻衅滋事罪。相关司法解释也**行为人因日常生活中的偶发矛盾纠纷,借故生非,实施寻衅滋事行为的,应当认定为“寻衅滋事”,但矛盾系由被害人故意引发或者被害人对矛盾激化负有主要责任的除外。
殴打他人持有的是伤害的故意,主观目的很简单,我就是要打你,伤害你,而寻衅滋事中的随意殴打他人,主观上是逞强、无事生非的故意。
也就是说,女子任意损毁财物的行为,可能同时被认定为寻衅滋事,其和故意毁坏财物的区别,主要在于主观故意,寻衅滋事一般是无事生非或者小题大做,带有耍流氓的意味,本案中胖女路怒就极有可能被认定为寻衅滋事。
不过,故意毁坏他人财物具有一定的目的性、针对性。而寻衅滋事中的毁坏财物行为属于一种无事生非、无理取闹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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