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以上议案10、议案11均为特别议案,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通过。上述议案已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五十五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四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内容详见2023年3月3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的相关公告。
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股东大会审议前款第(四)项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者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本次审议议案、议案、议案、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需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表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上述议案应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需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2、本次会议审议的议案1属于特别决议议案,已获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