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托管业务管理方面,《办法》明确,商业银行应当建立健全托管业务治理架构,明确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层对托管业务承担的职责。同时,应当设有托管业务专营部门,并配备充足的熟悉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进行管理。此外,还应具有满足营业需要的固定场所、配备安全监控系统及安全防范设施。
在内部管理上,《办法》要求,商业银行应当对托管业务风险进行识别和评估,建立与其托管业务规模和复杂程度相适应的风险管理体系,实现管理**、操作流程、风险控制、内控合规、信息系统、数据安全的统一管理。为强化托管业务**性,商业银行应将托管业务与其他业务实施有效隔离,包括人员岗位、物理场所、账户资金、业务数据和信息管理系统等方面。
此次《办法》**商业银行开展托管业务应当持续符合相关基本要求,确保经营战略、管理能力、组织架构、专业素质、资源保障能够有效满足托管业务管理和相关风险管控需要。主要包括:银行自身经营稳健审慎,风险指标符合监管**。具有完善的内部治理架构,制定完备的托管业务管理**、内部控制**等。设有托管业务专营部门,配备熟悉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核算、监督等核心业务岗位人员应当具备相应从业经验。具备保管资产的条件,能够保障托管资产的完整性与**性。具有满足营业需要的固定场所和健全系统,配备安全监控和防范设施。
此外,《办法》还对商业银行托管业务内部管理和外部管理均提出具体要求。在内部管理方面,一是建立健全风险管理体系。要求商业银行建立与其托管业务规模和复杂程度相适应的风险管理体系,具备健全的托管业务内部管理**,将托管业务授权纳入统一授权管理,并建立岗位制衡与流程约束机制。二是强化托管业务**性。要求商业银行将托管业务与其他业务实施有效隔离,包括人员岗位、物理场所、账户资金、业务数据和信息管理系统等方面。三是强化数据保护。要求商业银行必须妥善保管托管业务的相关数据和客户信息。
在对托管账户开户时,《办法》**,商业银行应当结合托管业务特点,依法对托管账户开户意愿核实、开销户资料审查、反洗钱、预留印鉴管理、银企对账、撤销户及转久悬等方面进行规范管理。同时,应当在本机构业务系统中对所托管产品的资金账户进行明确标识,与其他类型资金账户明显区分,不得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单独以自身名义为托管产品开立证券账户,不得为不同的托管产品开立混同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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