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出租车位、车库,应当明确出租的期限、方式和租金;出售产权车位、车库,应当明确出售方式和售价;出售机械车位应当明确出售的期限、方式和售价;
《*******民法典》第275条**:“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本条是对车位、车库归属与使用的**。
近日,省住房和城乡**厅、省自然资源厅、省**防空办公室、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共同制定《房地产开发项目车位和车库租售管理办法》,规范房地产开发项目车位、车库出租、出售行为。其中明确,建筑区划内可出售的车位(机械车位除外)、车库可以作为基本单元予以权属登记,单独发放不动产权证书。
第九条**单位出售车位、车库时,本建筑区划内房屋已全部交付使用超过12个月,尚有未出售或者附赠车位、车库的,**单位不得以只售不租等名义拒绝提供停车服务,也不得与商品房捆绑销售。
第九条 **单位出售车位、车库时,本建筑区划内房屋已全部交付使用超过12个月,尚有未出售或者附赠车位、车库的,**单位不得以只售不租等名义拒绝提供停车服务,也不得与商品房捆绑销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