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对理由相对理由涉及损害他人的在先商标权利、他人现有的其他在先权利等,损害的是特定主体的合法权益,具有相对性。
审查:审查员将对该申请进行形式审查和实质审查,以确认申请文件是否齐全、申请商标是否符合基本注册要求;审查不通过的则会下发驳回通知书并要求在**时间内答复;(审查绝对理由,不审查相对理由,即官方不会主动审查商标是否与在先商标近似而主动驳回,所以注册成功后也要防止别人注册近似商标,及时异议维权。)
以上修改与我国法律和实践有相近的地方,也有不尽相同之处。例如,因通用名称被终止类似于我国《商标法》第49条因通用名称撤销的**。而新增的驳回理由涉及“受版权保护作品中角色或人物的名字、画像”,这点类似于我国尚存争议的“商品化权益”,但在我国《商标法》中只体现为第32条的“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还未被明确写入。
复审很多机构喜欢用之前有在先案例这个理由。商标的审查,审查员具有**裁量权。原先的成功案例只是基于当时的环境的产物。不同的时间段,审查的标准也不一样。
经瑞典专利与注册局审查无异议後,进入查定商标注册申请阶段。根据法律审查商标是否具有可注册性、是否与在先注册的商标相同或近似、是否违背商标法的禁用条款。对於不通过实质审查的商标,审查官将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告知驳回理由。申请人在接到该驳回通知之日起限期内可提交复审,否则,该申请将被视为放弃,申请日和申请号均不予保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