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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法律角度讲,给付彩礼是一种赠与行为。在赠与所附条件生效时才能成就,生效附加条件为婚约得到履行而正式结婚。如果婚约解除,那么赠与合同效力就归于消灭,双方权利义务关系当然解除,赠与财产应当恢复到订立婚约前的状态,即返还给赠与人。

根据本地习俗,彩礼是男方给付女方的以结婚为目的的大额财物,是以将来保证成就婚姻为目的的婚约为前提条件和基础的,当双方未达成婚约时,接受财物的一方因此丧失了占有婚约财产的合法依据,对其收受的婚约财产应当予以返还。

一般来说,在定亲时媒人或男女双方当事人约定的婚前由男方给付女方的一定数额的金钱或首饰等较为贵重的物品属于实际意义上的彩礼,男方所给女方的订亲压金6000元为彩礼,它与婚约有直接关联,明确是以结婚为目的。而在订立婚约后结婚前互相来往中,男方主动给女方的礼品,如烟酒、食品、衣物、少量现金则不认为是彩礼,而理解为一般的婚前赠与。

南宁市邕宁区****审理认为:本案系婚约财产纠纷。婚约财产即彩礼是男女双方缔结婚约,以将来结婚为目的,基于我国传统婚嫁习俗而给予对方或对方家庭一定数额的金钱或实物。婚约财产具有以缔结婚姻为目的的重要特征,若登记结婚这一目的未得以实现,接受婚约财产的一方有义务将所接受的婚约财产返还给对方。

针对这种情况,一些地区的法院下发了相关指导意见,例如《河南省周口市中级****关于审理涉及婚约彩礼纠纷案件的指导意见》**,“因给付彩礼一方的原因导致婚约解除,返还彩礼的数额,可根据其过错程度、双方的经济状况等因素,酌情减少,减少的数额一般确定为彩礼数额的10%至50%之间。”就是对婚姻法解释和“女方提出解除全部返还,男方提出解除一分不返”的平衡,在案件的审理过程中,法院不能僵硬适用法律,也应参考习俗的做法。

从法律角度讲,给付彩礼是一种赠与行为。在赠与所附条件生效时才能成就,生效附加条件为婚约得到履行而正式结婚。如果婚约解除,那么赠与合同效力就归于消灭,双方权利义务关系当然解除,赠与财产应当恢复到订立婚约前的状态,即返还给赠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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