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如何界定遗失物?遗失物是偶然将某物失落在某处,以至脱离自己的控制。如果是他人故意抛弃之物,则不是遗失物。本案中,王某走在路上眼镜掉落,因赶时间当时未察觉,这样的场所背景来看,这枚眼睛极有可能是因主人急于赶路而被遗失,虽然也存在被丢弃的可能性,但拾得人不应因心存侥幸将该眼镜擅自处理。因此,对“故意抛弃”的理解,不能仅以拾得人的主观臆测为准,而应结合物品状态、丢失场景等因素综合判断。
可是这不合常规呀,若这玉镯真是徐应天捡的,那肯定有别的盗墓贼。而盗墓贼是绝对不会到柴草垛分赃的,而且如此贵重之物,又怎么会轻易遗失呢?王知县已让人查过了,这只玉镯的确是何大田女儿的陪葬品。若非被人所盗,又如何会显现人间?唯一能说明的一点是,徐应天是和盗墓贼一伙的,至少也是个知情者。
遗失物指非基于遗失人的意志而暂时丧失占有的物。遗失物是非故意抛弃而丢失的物品。遗失物与废弃物不同,废弃物是故意抛弃之物,所有权自抛弃之时发生转移;而遗失物非经法定招领公告期满且无人认领的,所有权不发生转移。故遗失物不是无主财产,只不过是所有人丧失了对于物的占有,不为任何人占有的物。
提及“电子墓碑”,很多人会想到逝者的社交账号。但你可能不知道,如今也有人用它来祭奠没有生命的物品。据报道,豆瓣有个“遗失之物墓园”小组,不少成员在此为校园卡、水杯等物品“立碑”,并写下墓志铭。留言区偶尔有网友互动,成了一个小小的“悼念台”。
第一,犯罪对象不同。盗窃罪的犯罪对象是指他人的财物。侵占罪的犯罪对象是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拾得他人的遗失物和发现他人的埋藏物。对象为他人占有之物,则可能成立盗窃,对象为自己占有之物或脱离占有的遗忘物或埋藏物,则成立侵占。关于占有,张明楷的《刑法学》中是这样定义的,占有是指事实上的支配状态,不仅包括物理状态下的支配状态,也包括根据**观念可以推知实际所有人的支配状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