然而,即便是2022年11月**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开的《反不正当竞争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尝试对具有相对优势地位的经营者进行规范,但是也更多是聚焦于后者“对交易相对方的经营活动进行不合理限制或者附加不合理条件”,却明显忽视了如何规范具有相对优势地位的经营者对消费者进行不合理限制或附加不合理条件的行为。
电子商务法第三十五条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不得利用服务协议、交易规则以及技术等手段,对平台内经营者在平台内的交易、交易价格以及与其他经营者的交易等进行不合理限制或者附加不合理条件,或者向平台内经营者收取不合理费用。
第十三条**,具有相对优势地位的经营者无正当理由不得实施下列行为,对交易相对方的经营活动进行不合理限制或者附加不合理条件,影响公平交易,扰乱市场公平竞争秩序:
2.第三十五条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不得利用服务协议、交易规则以及技术等手段,对平台内经营者在平台内的交易、交易价格以及与其他经营者的交易等进行不合理限制或者附加不合理条件,或者向平台内经营者收取不合理费用。
A:生产结构不合理B:产业组织结构不合理C:产业技术结构不合理D:第三产业及高技术产业、环保产业等发展落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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