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些官契中有房契、地契、粮户执照、田赋执照、交粮单、纳税单,以及一小部分民间的合婚书、过房书等。税契大都是用蚕丝纸毛笔书写而成,立契时间以及中间人、代笔人签字画押等信息一应俱全。王女士说,家里打算对旧宅进行修整,无意间从一个老旧的柜子里发现这批税契。“这批官方红契保存得比较完整,当事人双方订立契约,完税后由**在契尾加盖印章,相当于**颁发的财产所有权证,足以证明是**的‘税契’。”漳浦县文史爱好者林建东老师表示。
税契程序的受理机构是当地**(一般为州县)所设的专门税务机构,称为税务(往往简称“务”),或称税使司。在不设专门税务机构的地方,则由**负责。目前所见元代契尾大多为土地买卖契约的契尾,分别为徽州路总管府祁门县在城税使司、徽州路祁门县务、徽州路婺源州税课司、泉州路晋江县所颁发,永昌税使司为一件人口买卖契约颁发了契尾,另一件黑水城出土文书虽然残缺,基本也可判断为亦集乃路税使司所颁发的契尾。当然,按照法律,交易人纳税后税务应发给户部统一印制的契本,用契尾代替契本是违法的。
内容提要:族谱契约文书是散件契约文书的描述性再现,具有散件契约文书基本形制:契首、契中、契尾。清商城县《谢氏族谱》所载土地买卖契约文书,契首首先载明立契人,1人或多人,而不载明立契人的地址,这是族谱契约文书的一个特点。从契中内容上看,主要载明土地买卖契约性质、“过割”状况等,而民间乡规对规范族谱土地交易秩序起着重要作用。族谱契约文书在契尾形制方面,相比散件契约文书缺乏过割的详细手续,这是其瑕疵,但其中人与立契人,以及中人与中人之间关系,通过族谱可以对其有进一步了解,这是其他契约文书不具备的,这也是族谱契约文书一大优势,可以更好地探讨契约文书参与者之间的关系。
有的契约中,卖主在签订卖契的同时,往往附交老契即所谓的“来脚契”,甚至附上税票和佥业票。或者在契尾批注未交老契及其原有,如“来脚赤契文日后检出,不在[再]行用”、“其上手来脚原纸便[别]契相连,在后扫出,不作行用,以作费[废]纸”。所以,是否附交上手老契,并不影响买卖的成立,但至少成为新的买受人要求权利保证的一项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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