到了乾隆末年,流落到此地的游民已不下数百万人。游民来到此地以后,或佃山贷种,开荒种地,或受雇于地主,做长、短工,或到煤场、铁场、木场、硝盐场、林场当雇佣工人。还有部分游民从事“私盐”、“私铸”或小本贸易。广大游民被清朝统治者视为“性质椎鲁”,不守本分,“轻生好勇”的“非法之民”。他们倍受封建**的歧视**,生活极不安定,生命毫无保障。当地官吏经常“无风生浪,遇棚民(暂时安居的游民)有事,敲骨吸髓,弁兵附合为奸,如今日檄令查某寨,明日差令禁某事”,游民“受其凌虐,无可告诉,无为申理”,他们不得不组织起来进行反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