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带共同保证,是指各共同保证人与债权人之间并未就保证责任的份额作出约定,各个保证人对全部债务代为履行或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共同保证。连带共同保证既可以依据当事人的约定产生,也可以基于法律的**推定产生。连带共同保证中的“连带”,是指各个保证人之间的“连带”,而非保证人与债务人之间的“连带”。各共同保证人必须是为同一债权人的同一债权负担连带共同保证责任。
在共同保证中,根据当事人之间的协议,有的保证人为一般保证人,有的保证人为连带责任保证人,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方式的不同并不影响共同保证种类的划分。按份共同保证的保证人既可以是一般保证人,也可以是连带责任保证人。连带共同保证的保证人也是如此,即使当一般保证人与连带责任保证人作为共同保证人时,债权人仍然有权不要求连带责任保证人负责,而仅要求一般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但此时一般保证人仍然享有先诉抗辩权。
连带保证责任是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保证。保证人与主债务人为债务的连带责任人,债权人既可以向债务人求偿,也可以向保证人求偿,无论债权人选择谁,债务人和保证人都无权拒绝。换言之,连带保证责任人与借款人在还款责任上承担的法律责任是一样,不存在多少、先后的问题。
保证的方式分为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保证责任。
担保人有一般保证人和连带保证人之分。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在约定的保证期间内,连带保证人应当承担相应的连带保证责任。一般保证人可以主张先诉抗辩权,即债权人应当先向债务人起诉主张债权,并经强制执行仍不能清偿债务时,债权人才能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