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矿权人必须严格按照批准的矿产资源开发与恢复治理方案,从事采掘活动和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工作,生产矿山企业是矿山地质环境治理的责任主体,要切实履行矿山地质环境恢复与土地复垦义务,落实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应承担的主体责任。严格规范矿业活动,明确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时序,确保矿山地质环境及时恢复治理。
(1)实施生态修复工程,变废弃矿山为幸福靠山。开展地质灾害治理,针对废弃矿山的变形特征及施工场地环境,采用综合治理方案,在消除废弃矿山安全隐患的同时,实施城乡**用地增减挂钩拆旧复垦方案,对矿山进行土地复垦,从而解决治理工程和乡村振兴等资金问题,实现废物利用。
2、矿山企业须根据自身矿山的开采布局,地质构造和地形**本矿山排水系统,设置沉淀池,建立水循环利用系统,做到废水统一达标排放。
采取企业自查自改与部门督导检查同步推进的方式,各矿山企业要深刻吸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对标对表,全面开展风险研判和隐患排查治理,制定具体治理方案,落实责任、措施、资金、时限、预案,及时消除各类事故隐患。县级矿山安全监管部门要立即梳理本辖区矿山状况,摸清底数,对存在重大隐患的矿山,要立即停止生产,对辖区整治范围内矿山进行全覆盖检查。市级矿山安全监管部门对辖区整治范围内矿山进行抽查,抽查比率不低于30%;省级矿山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联合对全省矿山专项整治工作进行督查检查,督查比率不低于20%。
17、矿山**项目有经过审批的矿山环境影响评价、水土保持措施(方案)和安全现状综合评价等报告;矿山企业依法管理和组织生产,依法缴费、纳税和足额交纳矿山环境恢复治理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