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根据《**税务总局关于物业管理服务中收取的自来水水费增值税问题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4号)**:“提供物业管理服务的纳税人,向服务接受方收取的自来水水费,以扣除其对外支付的自来水水费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因此,不属于提供物业管理服务的纳税人,收取的自来水水费不适用上述文件**。
问:根据**税务总局制发2016年第54号公告“提供物业管理服务的纳税人,向服务接受方收取的自来水水费,以扣除其对外支付的自来水水费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同时,纳税人可以按3%向服务接受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此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对于2016年5月1日以后已发生并处理的事项,不再作调整;未处理的,按本公告**执行。”请问对于其他行业企业收取的自来水水费是否适用此公告?
二、根据《**税务总局关于物业管理服务中收取的自来水水费增值税问题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4号)**:“提供物业管理服务的纳税人,向服务接受方收取的自来水水费,以扣除其对外支付的自来水水费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3)根据《**税务总局关于物业管理服务中收取的自来水水费增值税问题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4号)的**,提供物业管理服务的纳税人,向服务接受方收取的自来水水费,以扣除其对外支付的自来水水费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答】根据总局〔2016〕54号公告,提供物业管理服务的纳税人,向服务接受方收取的自来水水费,以扣除其对外支付的自来水水费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同时,物业公司可以按3%向服务接受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