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多次与原告沟通协商未果的情况下,被告决定于2019年12月3日对原告房屋采取拆除工作,拆除工作有序进行。被告将原告屋中物品清点搬到镇**职工公租房一楼仓库存放,将原告家安置在镇敬老院居住。原告的房屋征收补偿费共计720377元存于县交通局财政账户,并通知原告领取,但其拒绝。
6.被征收人每户过渡性安置费按被征收房屋主体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补助5元,每户每月最多不超过1000元,补助期限为12个月。
第12条租赁期间,房屋的使用权归乙方,包括甲方有所有权或**使用权的房屋外墙、屋顶、地下空间、及房屋的附属配套设施等。
12月13日,小万从濂溪区****网获悉,虞家河乡鲁板安置小区项目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征求意见稿)出炉。
第12条租赁期间,房屋的使用权归乙方,包括甲方有所有权或***使用权的房屋外墙、屋顶、地下空间、及房屋的附属配套设施(如自行车位、汽车车位)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