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存量融资类信托的监管,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在答记者问时表示,为加强风险防控,促进信托公司回归本源,通知明确坚持压降影子银行风险突出的融资类业务,信托公司按照前期既定工作要求继续落实。同时,明确信托公司开展信托业务应当立足受托人定位,为受益人利益最大化服务,不得以信托业务形式开展为融资方服务的私募投行业务。银保监会将修订完善相关配套**,明确具体监管要求,保障信托业务符合信托实质。
虽然二者与传统资金信托、服务信托有较大重叠,但旧分类框架下的产品类别在新三大类中均未出现,尤其近几年监管持续推进的“两压一降”,新规下此类业务“消失”,但并不意味着整改方向改变。银保监会负责人表示,为加强风险防控,促进信托公司回归本源,《征求意见稿》明确坚持压降影子银行风险突出的融资类业务,信托公司按照前期既定工作要求继续落实。
相比去年4月和10月的《关于调整信托业务分类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和《关于调整信托公司信托业务分类有关事项的通知》,《通知》已非常成熟。不仅完全符合信托的逻辑,内容也更加清晰地针对信托公司的信托业务。我们最关心的融资类和私募投行业务去向、过渡期安排等细节问题也基本明确。业内希望的以某种形式将融资类业务非影子银行化,作为信托业务和固有业务之外的**业务进行监管的幻想破灭。体现了监管在防范化解重大风险背景下推动信托公司信托业务回归本源的决心。
为为加强风险防控,促进信托公司回归本源,《通知》明确坚持压降影子银行风险突出的融资类业务,信托公司按照前期既定工作要求继续落实。同时,明确信托公司开展信托业务应当立足受托人定位,为受益人利益最大化服务,不得以信托业务形式开展为融资方服务的私募投行业务。银保监会将修订完善相关配套**,明确具体监管要求,保障信托业务符合信托实质。
首先是差异化。未来信托公司的差异化可分为“内差”和“外差”。“内差”是指行业内各机构之间在产业、股东、人才、客户资源、市场渠道等禀赋差异下,通过打造自身的专业特色和业务特色等,以特色化定位,开展异质性竞争;“外差”是指在新分类监管导向下,未来信托公司将完全或大部分摆脱过去的“类影子”银行属性下同质性竞争的传统模式,全面回归信托本源定位。通过加快非标转标、财富管理信托创新等,大力拓展具备信托**优势和禀赋优势的资产管理信托、资产服务信托和公益慈善信托业务,走真正有别于商业银行、证券公司、基金公司等金融同业的特色发展之路,更加全面地满足实体经济投融资需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