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规模企业和“小规模纳税人”在税收上是不一样的。根据相关**,即使销售额没有达到**的标准,只要符合健全的会计核算和固定的经营场所这两个条件,经过申请也可以取得一般纳税人资格,还可以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三条除**税务总局另有**外,纳税人一经认定为一般纳税人,不得转为小规模纳税人。
一些纳税人认为,如果他们没有达到门槛,就不需要申报。及时、如实申报是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承担法律责任的主要依据,是税务机关获取税务管理信息、了解纳税人经济活动、掌握和分析税源变化的主要来源。纳税人不报税的,税务机关可以依照征收管理法的**,对纳税人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纳税申报表是指税控设备或非税控电子设备开具的发票数据。根据《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的**,不按时提交发票的,处1万元以下罚款。
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纳税义务人兼有税法第二条所列的两项或者两项以上的所得的,按项分别计算纳税。在中国境内两处或者两处以上取得税法第二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所得的,同项所得合并计算纳税。所述第一项指工资、薪金所得,第二项指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第三项指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所得;合并纳税指纳税人在缴纳个人所得税时,同一项目两处收入要合计,且只能减除一次费用扣除标准。
虽然相对于一般的税款缴纳方式,“预缴”有其特殊性,但是不能因其特殊性而否定其一般性,因此,《征管法》第三十二条有关纳税人未按期缴税须加收滞纳金的**应同样适用于预缴的各税种。
根据《征管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纳税人未按照**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这里对缴税并没有限定是“预缴”或“汇缴”,还是一般正常的缴税。因此需要明确的问题是,“预缴”税款是否属于“缴税”的范畴。由于目前税法没有对“预缴”明确定义,笔者认为可以从涉及预缴的各税种的法规条文**归纳:对纳税人的应缴税款在纳税期限中间采取提前预先分期缴纳,期末再进行汇算,多退少补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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