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通湖区****审理后认为,虽然涉案房屋登记在李某名下,但李某与刘某长期生活在一起并育有小孩,周围群众都认为刘某与李某系夫妻关系,因此在刘某出售该房屋时,张某有理由相信刘某有处分权。刘某将房屋出售给张某至今已有18年,李某虽曾表示异议,但后来未再表示反对,且张某入住涉案房屋至今,李某也未要求张某返还房屋,应视为其对刘某处分房屋行为的认可。
原告刘某娟的母亲伏某生前立有《遗嘱》一份,内容为伏某自愿将x路3号房产中属于伏某的部分全部归刘某娟一人继承,他人不得侵犯。征收工作开展后,被告与相某华、刘某辰母子签订了涉案《x区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书》,就涉案房屋达成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协议载明的签约时间为2017年9月18日。
获得房屋征收补偿款后,消失18年且被法院已判决离婚的前妻突然出现,起诉要求平分征收补偿款。日前,湖南省益阳市大通湖管理区****审结了该起案件,判决被告刘某支付前妻李某房屋征收补偿款总额的40%。
设想一下,当初男子在起诉前妻离婚的时候,把房子一并分割掉,说不定法院大概率还是把房子判决给他,再给对方一部分房屋折价款,18年前的折价款金额不会很高。
在诉讼过程中,案外人小江的三个姑姑自愿放弃涉案房屋应得财产权益,由小江奶奶张某所有,故原告张某基于案涉房屋应得款项为18万元。原、被告诉争的房屋,被告小江因代为继承获得购房款2万元,所以被告小江尚需支付原告张某实际购房款18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