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秀峰律师个人观点:针对此类案件,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应当重点审查公诉机关提交的证明当事人“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犯罪”的证据。重点审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因为其是重要的定案证据,而且此类证据属于言词证据,具有较强的主观性、可变性。对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及辩解,即可从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三个维度审查,也可从证据能力和证明力方面入手。此类证据直接决定律师的辩护思路-采取无罪辩护还是罪轻辩护。
随着生产力的发达,化验、检验、传感技术越来越灵敏,发现证据、锁定嫌疑人的技术越来越先进,实施犯罪并不留下任何证据越来越难。
但是,即使没有口供,也不影响锁定罪行。所以,即使犯罪嫌疑人心理状态极其强悍,或者彻底缄默,也不可能消除所有的证据。
有些案件,虽然有相当的证据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犯罪事实,但全案证据未达到确实、充分的要求,不能确定无疑的做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犯罪的结论,此时应当疑罪从无,判决被告人无罪。如果能够确定被告人有罪,只是在量刑方面认定被告人罪重的证据没有达到确实、充分的程度,此时不能对被告人从重处罚,应当作出对被告人有利的量刑。返回搜狐,查看更多
可见,在认定犯罪的过程中,一个是认定是否属于犯罪,另一个则是犯罪数额到底是多少。在诈骗类犯罪中,认定犯罪数额的证据没有固定程序,只要是能够证明案件事实,达到刑事诉讼的排除合理怀疑标准且证据收集程序合法,都可被采纳为证据。一般而言,诈骗类犯罪中认定犯罪数额的证据包含转账记录、银行流水、被告人陈述、证人证言,在数额较大或者流水较多的案件中,还包含专业的司法鉴定机构出具的审计意见书用以确定犯罪数额。
5月14日至15日,由安徽省**厅经济犯罪侦查总队主办,六安市**局、合肥市**局、中国警察网安徽**承办的“打防经济犯罪保护财产安全”——2023年“5·15”**机关打击和防范经济犯罪宣传日系列活动在六安、合肥两地举行。安徽**聚焦严重侵害**群众切身利益、损害营商环境、危害经济秩序等突出经济犯罪,通过相声、快板等形式揭示作案手法、传播防范知识,在全**营造打防经济犯罪的浓厚氛围。“中警安徽”微博等平台对活动进行了现场直播,两场活动吸引210万人次在线观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