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了三州废除精神异常抗辩外,其他四十七州以及华盛顿特区,则多数回复或维持因精神异常而无罪的判定(然而在名称上,许多州都改为“因精神疾病或缺陷而无罪”的说法)。十六州采用模范刑法典,六州采用模范刑法典但注明其他限制;十八州采用马克诺顿法则,八州采用马克诺顿法则合并其他原则,例如有五个州加入控制或冲动准则,有二州强调行为的本性与特质、而非行为的违法性,一州则加入妄想冲动准则。
加州在1982年7月将原本依循模范刑法典法则的情形,更动为类似马克诺顿法则,而排除控制或冲动准则的立法。史戴德曼研究团队发现,加州在**法案之后,无论在提出精神异常抗辩的人数与抗辩成功的人数都明显减少。但是研究者进一步分析后却发现,其实在1979年加州立法改变NGRI住院留置的时间**后,精神异常抗辩的提出就逐年下降,因为加州最高法院裁定,NGRI可以在医院中留置最长的可能时间,而且无须因行为表现良好就得以出院,这与刑事犯罪者在监狱服刑的规范反而不同。因此,对于提出精神异常抗辩者而言,反而是更长时间地失去**。64
有十州在辛克利案后改变精神异常抗辩的立法,多半是修正认知准则的条文,朝向联邦立法或是马克诺顿法则限缩认知准则,同时全部都废除了冲动或控制准则。45
英美传统上无论采用认知准则或是接受控制准则,都是期待因精神异常而无罪;换言之,一旦提起精神异常抗辩,陪审团的判定只有两种,有罪,或是因精神异常无罪,不存在第三个选项。
只不过近年来,除了住院留置之外,精神异常抗辩的规范又逐渐转向。联邦法院的规范没有再度更动,但是许多州都回复到模范刑法典,或者是马克诺顿法则合并控制准则的情形。70
莲见桃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