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后证据区别

在被告举证证明双方之间存在其他债权债务关系的情况下,原告对其起诉时所主张的借款关系的存在,需要进一步提供证据证明。实践中存在被告虽然提出相应主张和证据,但证据的证明力难以达到确证其他债权债务关系存在的问题,在此情况下,需要原告进一步举证,从而使**能够对双方当事人所举证据进行分析认定,对原告所主张的借款事实是否真实存在作出准确判断。

由于民间借贷的复杂性,证据往往要求不能是单一证据,而是几个证据形成完整的证据链。包括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债权人是否履约还款,利息的支付等等各项证据综合证明民间借贷关系的存在。然而实践中民间借贷的证据链往往不严密,如果当事人仅能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被告提出抗辩证据证明已经偿还借款,那么原告需要再次提供证据证明借贷关系存在,此时举证责任在双方当事人之间流转,直至证据穷竭。不能提供充分有效证据的一方承担不利益。如果被告抗辩借贷行为未发生但能作出合理说明,**应该综合各种因素判断借贷事实是否发生。

根据《最高****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即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所以,原告需举证证明系争物品由被告掌控或者由被告保管,原告未能举证证明的,法院对原告的诉请将难以支持。

证据是****按照法律**和诉讼规则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证据对于原告、被告任何一方当事人进行诉讼活动、对于法院查明案件事实、依法裁判均具有重要意义。因此,就有打官司,就是打证据的说法,如果当事人提供的若干组证据,能够做到证据清晰、层次分明、条理清楚,如果能够证明当事人的主张,且该证据只会得出唯一的结论(不会产生歧义),那么法院对该证据的采信的可能性就非常大,就有可能作出对证据提供方有利的判决。

所谓”孤证不能定案”是指不能仅凭证据来源单一或数量单一的实质证据认定案件的构成要件事实。这种内涵的界定,一方面既与”孤证不能定案”规则的功能定位相契合,即防范仅凭某一证据就对被告人予以定罪的情况,以此降低造成冤假错案的风险;另一方面也体现出”孤证不能定案”规则属于规制司法证明活动的证据规则的规范属性。从证据的定义、数量、来源以及证明范围这四个角度对”孤证不能定案”规范的内涵作出界定,能够展现该规则对证据的生成、收集和评价的要求,并指明该规则的规范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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