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庭审中,谢哲海的律师屈振红、刘海辩护称,谢哲海的有罪供述均系刑讯逼供所致,不具有合法性、真实性;证人均非案发现场目击证人,不能证明谢哲海实施了杀人行为;且有证人证言能够证明谢哲海案发时不在现场;关键物证压水井杆未经合法程序提取,对其鉴定意见与谢哲海无关,现场勘查笔录、法医物证检验补充说明、刑事技术鉴定结论等客观证据均不能证明被害人王某系谢哲海所杀,本案无任何客观证据证明谢哲海杀人;谢哲海无作案动机;本案不能排除他人作案的可能性;原判认定谢哲海犯故意杀人罪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应依法宣告谢哲海无罪。
在无罪推定中,证明被告人有罪的责任由控诉人一方承担,被告人没有证明自己无罪的义务;不得强迫被告人证明自己有罪;对被告人有罪的根据有合理的怀疑时,应作有利于被告人的解释;不能证明被告有罪,就以无罪处理。
在专制的**刑事诉讼过程中,被告人在未确定有罪以前,就被作为罪犯对待。被告人不供认,就要受到拷打。不能证明被告人无罪,就以有罪论处。欧洲中世纪德、法等国的刑事判决,分有罪判决、无罪判决和存疑判决三种,其中存疑判决实际上是变相的有罪判决。中国唐律中的“诸疑罪各依所犯以赎论”,也是有罪推定。
谢哲海的多次有罪供述中关于作案时间、打击部位、作案时所穿衣服等情节不一致。其有罪供述与在案其他证据亦存在矛盾。其供述作案后裤子上有血迹,现场勘查亦显示倒放的藤椅上溅有点状血迹,尸体检验证明被害人颅脑多处损伤,但谢哲海的衣服提取后未发现血迹;其供述朝被害*****捣一下,与尸体检验显示被害*****多处损伤情况不相符;其供述当晚穿灰白色短袖港衫,相关证人等亦作此证明,而另一证人却证明,看到谢哲海当晚穿长袖白衬衫向现场方向走,该长袖白衬衫未能提取。
根据无罪推定,犯罪嫌疑人有权被推定无罪,直到通过无合理怀疑的证据证明有罪为止。这意味着起诉机构承担举证责任,犯罪嫌疑人无需证明自己无罪。这种保护有助于保护无辜者免受不公正的定罪和错误的惩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