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民法典婚姻编》1064条**:夫妻对婚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夫妻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约定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财产清偿。
《民法典》**: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夫妻个人特有的财产是指夫或妻一方单独所有的财产,即与个人身份不可分割的财产以及为个人职业或生活所需,不宜双方共同所有的财产。
四、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属于个人债务的情形主要有两种,一种是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该项债务属于个人债务;另一种是属于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第三项**的情况。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第三项**,“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根据《民法典婚姻编》1064条**:夫妻对婚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夫妻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约定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财产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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