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数量超过本建筑区划内房屋套数的,**单位在保证本建筑区划内业主每购买一套房屋可以相应购买或租赁一个车位或者车库的前提下,可以将剩余的车位、车库出售给本建筑区划内需要购买两个或者两个以上车位、车库的业主。
第八条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数量超过本建筑区划内房屋套数的,**单位在保证本建筑区划内业主每购买一套房屋可以相应购买或租赁一个车位或者车库的前提下,可以将剩余的车位、车库出售给本建筑区划内需要购买两个或者两个以上车位、车库的业主。
第八条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数量超过本建筑区划内房屋套数的,**单位在保证本建筑区划内业主每购买一套房屋可以相应购买或租赁一个车位或者车库的前提下,可以将剩余的车位、车库出售给本建筑区划内需要购买两个或者两个以上车位、车库的业主。
《*******民法典》第275条**:“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本条是对车位、车库归属与使用的**。
小区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数量超过本小区内房屋套数的,**单位在保证本小区业主每购买一套房屋可以相应购买或租赁一个车位或者车库的前提下,可以将剩余的车位、车库出售给本小区内需要购买两个或者两个以上车位、车库的业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