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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第四章处理细则中,此前的“通报批评”多处被修订为“内部通报批评”,或者“给予内部通报批评或者通报批评”。
第五十三条依托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内部通报批评并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取消依托单位资格一至三年,给予内部通报批评或者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取消依托单位资格三至五年,给予通报批评:
还有教师参加教培机构的有偿讲座因为受到工作组的调查阻止了进一步的发展,教育局对该教师通报批评,扣发22年奖金绩效、取消三年内评优和晋级资格。还有教师在评优评奖工作中存在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的情况,在复评骨干教师过程中课题资料造假,通报批评该老师同时取消其复评资格。
第五十条评审专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取消评审专家资格二至五年,给予警告、内部通报批评或者通报批评并责令改正;情节较重的,取消评审专家资格五至七年,给予内部通报批评或者通报批评并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不再聘请为评审专家,给予通报批评:
比如,对于项目申请人、参与者,此前的办法**,在项目申请书或者列入项目申请书的论文等科研成果中有抄袭、剽窃、伪造、篡改等行为之一的,“情节较轻的,取消项目申请或者参与申请资格一至三年,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情节较重的,取消项目申请或者参与申请资格三至五年,给予通报批评。”但在2022版办法中,该条款删除了“项目申请人、参与者”,同时把“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修订为“给予警告或者内部通报批评”;情节较重的情形中,“给予通报批评”被修订为“给予内部通报批评或者通报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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佚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