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期,科创板试点注册制相关**安排为全面实行股票发行注册制打下了坚实基础。《上市保荐书指引》整体沿用了《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所上市保荐书内容与格式指引》(以下简称《科创板上市保荐书指引》)的体例与主要内容,对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上市公司再融资以及转板的上市保荐书内容与格式要求予以统一**,对于主板和科创板的差异事项,则分别予以**。
为了规范上市保荐书的编制和报送行为,加强证券发行上市及转板的信息披露,提高保荐人及其保荐代表人的执业水准,根据《证券法》《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及其他相关**,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制定了《上海证券交易所发行上市审核规则适用指引第2号—上市保荐书内容与格式》(以下简称《上市保荐书指引》)。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第二条发行人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存托凭证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上市、本所上市公司申请发行证券并上市、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以下简称转板公司)申请向本所科创板转板的,所聘请的保荐人应当按照本指引的要求出具上市保荐书、转板保荐书(以下统称上市保荐书)。
第二条发行人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存托凭证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上市、本所上市公司申请发行证券并上市、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以下简称转板公司)申请向本所创业板转板的,所聘请的保荐人应当按照本指引的要求出具上市保荐书、转板保荐书(以下统称上市保荐书)。
三是强调《上市保荐书指引》是对上市保荐书内容的最低要求,凡对本次证券发行上市或转板有重大影响的事项,保荐人均应当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