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上所述,被宣告终身监禁的罪犯,其刑罚执行实际上存在三种结局:其一,在死缓执行期间故意犯罪,情节严重的,执行死刑;其二,在死缓执行期间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减为25年有期徒刑,丧失终身监禁的前提,即只需要执行25年有期徒刑即可;其三,在死缓执行期间,不存在上述两种情形,依法被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与假释。
其次应当承认的是,在刑法第383条的**中,“终身监禁”只不过是“不得减刑、假释”的同位语,因而也可以说是一个多余的表述。换言之,刑法第383条完全可以表述为“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不得减刑、假释”。所以,“终身监禁”不存在超出“不得减刑、假释”的特殊含义。所谓终身监禁的法律性质,也就是“不得减刑、假释”的法律性质。
中国**网发文称:2023年1月6日,山东省泰安市中级****公开宣判辽宁省政协原*组成员、副**李文喜受贿一案,以受贿罪判处被告人李文喜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对查扣在案的李文喜受贿所得及其孳息依法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综上所述,绝对的终身监禁只有一种情形:被判处死缓并宣告终身监禁的罪犯,在死缓考验期间没有实施情节严重的故意犯罪,且没有重大立功表现,在减为无期徒刑之后,一直没有重大立功表现。
最后应当确认的是,终身监禁是死缓适用的一种情形;刑法虽然没有在第50条**终身监禁,但应当将终身监禁纳人刑法第50条的范围内予以理解和适用。
综上所述,被宣告终身监禁的罪犯,其刑罚执行实际上存在三种结局:其一,在死缓执行期间故意犯罪,情节严重的,执行死刑;其二,在死缓执行期间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减为25年有期徒刑,丧失终身监禁的前提,即只需要执行25年有期徒刑即可;其三,在死缓执行期间,不存在上述两种情形,依法被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与假释。
佚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