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对于被告人曾做过有罪供述,后又翻供的,要高度重视审查翻供理由和有罪供述的证明力在刑事司法实践中,有时仍然存在过于相信和重视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收集的有罪证据和提
律师及**根据已有的证据对嫌疑人是否有罪进行辩论,最终陪审团根据辩论的过程以及案件证据,在另一个房间进行讨论,讨论嫌疑人是否有罪,结果必须是陪审团所有人一致同意有罪或一致同意无罪。
在专制的**刑事诉讼过程中,被告人在未确定有罪以前,就被作为罪犯对待。被告人不供认,就要受到拷打。不能证明被告人无罪,就以有罪论处。欧洲中世纪德、法等国的刑事判决,分有罪判决、无罪判决和存疑判决三种,其中存疑判决实际上是变相的有罪判决。中国唐律中的“诸疑罪各依所犯以赎论”,也是有罪推定。
1.《刑事诉讼法》第55条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
特别是在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供述作为定罪主要证据的案件中,尤其要重视以客观性证据检验补强口供等言词证据。只有口供而没有其他客观性证据,或者口供与其他客观性证据相互矛盾、不能相互印证,对所认定的事实不能排除合理怀疑的,应当坚持疑罪从无原则,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
那么,这里有一种原罪,所谓原罪,指的是,当我们面对他人,我们被注视,我们就会产生羞耻感,这就是罪。如果我注视他人,我肯定自己,使他人异化,我也是有罪,所以我总是有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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