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15条第1款**: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是过失犯罪。
“聪者听于无声,明者见于未形。”*****曾经对领导**讲过:“什么是领导,领导就是预见。预见就是预先看到前途趋向。如果没有预见,叫不叫领导?我说不叫领导。”很显然管理部门首先要有预见性,在事情发生之前,要从坏处着想,从好处着手,做好充分预案,防患于未然。
首先,就是自己的年龄阶段和风险偏好选择适合的产品,比如中欧基金目前养老产品线就包含了8只产品,有中欧预见养老2035、中欧预见养老2050、中欧预见养老2025、中欧预见养老2055,根据自己大致的退休时间,可以找到适合的产品,还有中欧预见稳健养老、中欧预见积极养老、中欧预见平衡养老等等。
2.过失论需具备预见义务和预见能力。本案知道被害人患有冠心病,因此有预见能力和预见义务,属于疏忽大意的过失。
然而,旧过失论者所讲的预见可能性通常都是具体的预见可能性,甚至是高度的具体的预见可能性,而不是批判者所说的抽象的预见可能性。不可否认,驾驶机动车的人都知道驾驶行为有危险,知道驾驶行为是可能发生交通事故的行为。但这是抽象的预见可能性,根本不是旧过失论所要求的具体的预见可能性。这种具体的预见可能性,并不是指实施危险行为时的全部心理状态,而是就具体行为造成何种法益侵害结果的预见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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