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不存在过户障碍,法院支持出名人协助借名人办理房屋过户登记手续。对于借名人要求借名房屋确认所有权的诉请,则判决驳回诉请;若存在过户障碍,如借名人无购房资格、房屋处于限制交易状态等,则需根据个案进行判决。因出名人原因导致无法过户的,借名人有权要求解除协议,同时要求出名人承担赔偿损失的违约责任。因借名人原因导致无法过户的,借名人有权要求解除协议,但不得要求出名人承担交易费用损失、房屋贷款利息等损失。
出名人作为借名房屋的名义权属人,根据公示公信原则,有权对登记在其名下的借名房屋进行处分。善意第三人基于对登记的信任,与出名人进行交易,交易内容并符合善意取得的要件时,善意第三人合法取得借名房屋所有权,同时借名人在事实上失去了该借名房屋的所有权益。在实践中,出名人在借名房屋上设置抵押权的现象也时有发生,借名房屋对外抵押,也可能会使借名人的权益遭受损失。
在借名人与出名人就借名买房事宜协商一致后,要签订书面的借名买房协议,并在协议中就购房款的支付、房贷的偿还、税费的缴纳、房屋的装修与使用、物业费水费电费燃气费的承担、房屋过户的时间、房产证件的保管、房屋被拆迁的处置等进行明确的约定,同时,还应约定出名人不愿返还房屋或房屋因出名人原因被出售、抵押、查封后的违约责任,另外还应约定借名人违约不愿接收房屋的违约责任
2.借名协议有效。则有两种处理结果。①、双方实际形成了房屋归属合意,借名人可以依据房屋归属合意形成的债权要求出名人配合将房屋过户登记至其名下。②、如因房屋过户存在障碍导致借名协议无法继续履行,则借名人可要求解除双方之间的房屋归属合意,并以此要求出名人返还购房款及贷款本金,实际损失按照具体情况予以处理。
2.若法院支持借名人的请求,要求出名人协助借名人将涉案房屋变更登记至借名人名下,相应的契税、不动产登记费应由谁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