虽然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一般条款能够对著作权法无法保护的客体起到补充保护的功能,但适用一般条款应当秉持谦抑性[27]。所谓谦抑性,就是要以不适用为原则,以适用为例外,从而防止法律适用“向一般条款逃逸”,这包括两方面的内涵:首先,在知识产权专门法和反法第二章具体条款有**的情况下,排除一般条款的适用;其次,即便在知识产权专门法和反法第二章具体条款均没有**的情况下,一般条款在知识产权保护中的适用也应具备必要性基础,即反不正当竞争法应尽量不干预知识产品市场。在没有确切证据的情况下,应尊重市场**竞争的基本原则。[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