乙方租赁房屋做为员工宿舍使用,在租赁期内未征得甲方书面同意以及按**经有关部门审核批准前,不擅自改变该房屋的用途。
4、乙方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租赁用途,不得将生产、经营、办公、存储等租赁房屋作为员工和学生宿舍。租赁房屋应设有符合紧急疏散要求、标志明显、通道畅通的出口,严禁闭锁、封闭安全出口。
2、租赁物返还时,厂房、宿舍及拆除装修及其他固定物时,不得损坏房屋结构、功能或造成重大损坏。厂房内的电梯经深圳市技术监督局验证合格后再移交给甲方;
一、甲方将位于曲靖市麒麟区南宁南路49号区种子公司职工宿舍2单元1楼2号的房屋出租给乙方居住使用,租赁期限自年月日至年月日,计个月。
四、居住房屋租赁,应符合**的条件和标准。凡承租的居住房屋人均建筑面积低于10平方米,或者人均使用面积低于7平方米的;其中,承租集体宿舍的,承租的人均建筑面积低于6平方米,或者人均使用面积低于4平方米的,将不予办理登记备案。在租赁期内,乙方增加同住人的,应当符合上述**的.人均承租面积标准,并书面告知出租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