米老鼠之父——沃尔特•迪斯尼在26岁的时候,创造出了米老鼠,他先制作了两部动画片投石问路,可这“石头”扔进河里后,水花都不溅一个,一部都没卖出去,沃尔特大伤脑筋。
沃尔特•迪斯尼给自己的米老鼠穿上了最时髦的新装,以为这次的米老鼠完全可以待价而沽。但事与愿违,这么辛辛苦苦创作的有声动画片,却没有一家公司愿意签协议,因为没有哪个公司愿意跟他一起承担所有的风险。这可如何是好呢?
上述商标其实已集各个版本的米老鼠形象抽象概括之大成,1928年米老鼠作品作为米老鼠系列形象的小小一分子进入公有领域,对迪士尼公司来说似乎已经是洒洒水,不值一提了。
虽然米老鼠的形象由沃尔特·迪士尼创造,此后版权也一直归迪士尼公司所有,然而根据美国的版权保护法,这种拥有的年限是95年,95年一到,米老鼠的著作版权就会进入公共领域,不再受到法律保护,可以被公众随意使用及进行二次创作。
此前,笔者就迪士尼的米老鼠版权即将于美国到期之事撰写过文章《米老鼠版权过期,迪士尼怕啥?》[i],分析在米老鼠版权过期后迪士尼可能会遭遇的著作权法上的问题。事实上,除了著作权法以外,商标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或也可为米老鼠形象提供保护,下文便主要探讨迪士尼如想以商标权或商品化权来维权,可能会遇到的问题。
浙江省医学会超声医学分会副主任委员,兼危重症学组组长,介入学组副组长;浙江省超声医学工程学会常务理事;浙江省抗癌学会肿瘤消融专委会**;浙江省数理医学学会超声专委会**;中国临床肿瘤学会肿瘤消融治疗专家委员会委员;中国抗癌协会肿瘤消融专委会委员;中国医师协会介入医师分会超声专委会委员;中国医药教育协会介入专委会委员等。《**临床医师杂志(电子版)》编委,《中国肝脏病杂志(电子版)》、《**实验与临床感染病杂志》等杂志审稿专家,主持省部级及厅局级以上科研项目6项,发表SCI及核心期刊论文40余篇,获专利授权6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