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爆笑生活日记权利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九条,夫妻有相互扶养的义务。需要扶养的一方,在另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有要求其给付扶养费的权利。第一千零六十条,夫妻一方因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而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夫妻双方发生效力,但是夫妻一方与相对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夫妻间相互扶养的义务属于法定义务,不受任何因素的影响。夫妻之间的扶养既包括经济上的供养,也包括精神上的慰藉和生活上的照顾。需要扶养的一方,在另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有要求其给付扶养费的权利。
《民法典》虽对夫妻间的权利和义务进行了明确**,但这并不意味着只要遵守这些权利义务,就能拥有幸福的婚姻生活。夫妻之间还应该相互理解、相携相助,才能让婚姻生活更加幸福。
现实生活中,夫妻中男方投资举债等情形略多,作为不知情的妇女一方有可能对非自身意愿的举债承担责任。民法典对此予以相关**,既明确了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的债务共同偿还,确保交易公平,也保障了未用于共同生活或超出共同生活必要的单方举债,未举债一方不承担债务,保护了夫妻中未举债一方的合法权利。
但是,凡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举债务,只要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和家庭开支的,无论债务人夫妇因何故而最终离婚,均不影响债权人追要债权的正当权利,即使债务人夫妻在离婚过程中达成了有关财产分割的协议,其对债权人正当权利行使不产生任何对抗性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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