虽然自杀是人们不愿意看到的一件事,但是仅仅依靠着严酷的惩罚对这一行为进行禁止显然是不够妥当的。严酷的惩罚虽然能够威慑部分自杀者,但是却无疑是在已经自杀的人的亲属伤口上又撒上了一把盐。在当今**,我们确实应该正视自杀,应该给予自杀者更多的帮助与关怀,而不是一味用惩罚与偏见,让他们愈发感受到**的冰冷。
从**控制的角度来讲,**之所以惩罚自杀行为,是因为对于**来说,一个人的生命不仅属于自己,而且属于他人。自杀比谋杀更糟糕,因为这种行为不能由于破坏法律而受到惩罚。自杀引起家人极度的悲伤,并使家庭蒙羞,因此对那些我们亏欠最多的人造成不可弥补的伤害。世界上没有无价值的东西,人的存在就是对人类的贡献。最糟糕的是,赞成自杀会使得每个人都成为自己行为的**,破坏公共秩序。简言之,自杀可以被看作是“对人类的盗窃”“对**的盗窃”行为。
在世俗政权的眼中,自杀是一种反对国王的重罪,王室对于自杀者的惩罚重要举措便是没收自杀者的财物。在近代早期发挥较大作用的习惯法对自杀的态度与民法也几无二致。即如果一个人杀死自己,那么就是犯了重罪,他所有的财物、租赁的财产、特殊合约**的欠他的债务都归国王所有。
再则,轻生的人以为自己一死就一了百了,他们有这样天真而错误的想法。其实并不是这样。从几大宗教对自杀的看法来说,自杀是有大罪的,在死了以后是要受到严厉惩罚的。你不要把这些看作是封建迷信,这是古代圣贤文化留给我们宝贵的遗产。
允许广泛的司法**裁量权——这可能会缓和判决的严厉程度,或者相反,导致惩戒性惩罚——在实践中通常受到最高刑罚的罪行包括双重或多次过失杀人和谋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