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通湖区****审理后认为,虽然涉案房屋登记在李某名下,但李某与刘某长期生活在一起并育有小孩,周围群众都认为刘某与李某系夫妻关系,因此在刘某出售该房屋时,张某有理由相信刘某有处分权。刘某将房屋出售给张某至今已有18年,李某虽曾表示异议,但后来未再表示反对,且张某入住涉案房屋至今,李某也未要求张某返还房屋,应视为其对刘某处分房屋行为的认可。
原告刘某娟的母亲伏某生前立有《遗嘱》一份,内容为伏某自愿将x路3号房产中属于伏某的部分全部归刘某娟一人继承,他人不得侵犯。征收工作开展后,被告与相某华、刘某辰母子签订了涉案《x区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书》,就涉案房屋达成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协议载明的签约时间为2017年9月18日。
在诉讼过程中,案外人小江的三个姑姑自愿放弃涉案房屋应得财产权益,由小江奶奶张某所有,故原告张某基于案涉房屋应得款项为18万元。原、被告诉争的房屋,被告小江因代为继承获得购房款2万元,所以被告小江尚需支付原告张某实际购房款18万元。
微型房屋是不超过30平方米的设备齐全的房屋。它以可持续方式建造,通常全年有人居住。住在微型房子里可以减少你的经济足迹。栖息地大大减少。当然,存储选项也少得多-所以你的东西自然会减少。因此,人们“被迫”以更简约的方式生活。
被告具有对辖区内违法建筑物、构筑物、设施依法查处的职权。被告认定涉案房屋属于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作出涉案拆除决定程序合法。原告在91号有房产证8个,共计19处房产,但在房产证证载位置已无18处房产原房屋,经现场查看,从房屋外观未能发现登记时的房屋,原告登记地址现有房屋与登记时的房屋状况不一致。此外,在对原告作出强制拆除决定前,已按照法律**送达了相关法律文书,告知原告具有陈述和申辩以及申请听证的权利,但直到责令原告自行拆除期限届满,原告都未自行拆除违法建筑,并在法庭上出示了相关证据,拟证明所作出的“违法**强拆决定”行政行为符合相关**法规。